非公開募集的基金
第壹百壹十二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或者基金行業協會登記。
第壹百壹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條 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低於規定數額的,豁免註冊。
基金管理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應當報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從業資質、註冊資本、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報告安排等基本情況。
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條 第壹款規定的數額應當合並計算。
依照本條 第壹款規定豁免註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實行自律管理。
第壹百壹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基金行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登記,不表明對其投資管理能力的認可。
未經註冊或者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樣或近似名稱;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壹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應當註冊但未申請註冊或者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有權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財產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
經註冊的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規定條 件或者有重大違法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註銷註冊。被依法註銷註冊的基金管理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壹百壹十六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壹百壹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使用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
第壹百壹十八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形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八)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九)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無限責任型基金的基金合同除上述事項外,還應載明:
(壹)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無限責任人的除名條 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 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轉換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四條 、第壹百零五條 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經註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二百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百零壹條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有關信息。
第二百零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適用本法第十二條 第壹款、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壹條 第(壹)至(五)項和第(九)至(十壹)項、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 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