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單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擴展數據: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房屋中提取壹次性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