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13號令)的規定處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金計發。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仍按國家統壹規定支付退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各類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金;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單獨建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管理和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壹統籌範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或在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隨之轉移,基金按照改革後的12%之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建立和完善籌資機制,確保養老金支付。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要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資金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