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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短線交易監管八要點

關於特定短線交易監管八要點如下

1、明確賣出時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需遵守

《規定》明確,特定短線交易的適用主體範圍,限定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其中,對於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明確需遵守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2、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

《規定》進壹步指出,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針對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納入規制範圍後,可能會出現的跨品種交易行為,結合現有監管實踐,考慮到具體操作上對跨品種交易所得收益的認定較為困難,明確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

3、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遵守

4、優先股轉股等12種情形予以豁免

5、對社保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異化安排

《規定》還明確了境內機構的適用標準。明確將境內機構、非法人組織名下賬戶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並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同時,對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異化安排,明確其可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證券數量,並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按產品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6、境外公募參照境內公募基金監管標準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外資適用標準。壹方面,原則上要求外資機構按管理人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同時,按照“內外壹致”原則,參照境內公募基金監管標準,規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7、出臺條件成熟

8、起草遵循五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