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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受廣東省委領導。是由省級文藝家協會、地市級掛牌文藝家聯合會、省級行業文藝家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是文藝工作者面向社會、走向市場的橋梁和紐帶,是提升廣東文化軟實力、建設廣東文化強省、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解放思想,團結動員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社會正能量,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群眾路線,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和諧文化,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第三條廣東省文聯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倡導多樣性,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積極推進文藝創新,團結帶領廣大文藝工作者創作生產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壹的優秀文藝作品,弘揚中國夢,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

第四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促進全省廣大文藝工作者的團結,加強與中國文聯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的聯系,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文藝團體和文藝人士的交流與合作, 臺灣省地區和海外僑胞,從而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祖國統壹大業做出貢獻。

第二章任命

第五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學創作、成果展示、為民服務、文學誌願服務、文學產業、理論研究、藝術展覽、文藝演出、文學評獎、學術研討、出版書刊、調查研究、人才培養、對外交流、權益保障等方式,為各類團體成員提供指導、聯系、溝通、協調和服務。

第六條廣東省文聯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繁榮發展文化藝術事業。

第七條廣東省文聯應當引導文藝工作者樹立和踐行“愛國、為人民服務、尊德、尊藝”的核心價值觀,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表彰和獎勵優秀文藝工作者和優秀文學作品,發現、培養和支持文藝人才。

第八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在上級領導下,依法開展文學藝術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九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反映團體會員、作家藝術家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國門,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為人類文明進步做出貢獻。

第十壹條廣東省文聯根據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積極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章成員

第十二條廣東省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

各省級文藝家協會和地級以上市文聯為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省工商聯申請並經廣東省文聯主席團批準,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文聯。

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廣東省文藝家協會成員集體參加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活動,視為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成員。

第13條集團成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義務:遵守廣東省文聯章程,執行廣東省文聯決議,按時交納會費,負責完成廣東省文聯交給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權利:選舉廣東省文聯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廣東省文聯活動,對廣東省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群組成員可以自由退出會議。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五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由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由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特邀的各團體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聽取和審議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2.討論決定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事項;第三,修改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4.選舉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八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召開壹次,如有必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候選人由各團體成員根據商定的名額提出,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根據需要提出相關候選人。上述委員因職務變動,其在廣東省文聯委員會的代表(包括主席團職務)相應更換,經廣東省文聯主席團批準後生效。

第二十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職權是:執行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決議;2.從成員中選舉主席團;3.聽取和審議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四、決定由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壹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行使職權。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舉行。主席團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主席團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常駐主席或專職副主席在廣東省文聯黨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團可以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和專職副主任委員工作。

第二十三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設名譽職務。榮譽職務由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推薦和聘請。

第五章資金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來源:財政撥款;第二,會員費;第三,社會贊助;第四,文學基金;5.企事業單位收入;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和財產以及國家撥給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廣東省文聯所屬單位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廣東文聯。

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設在廣州。

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全稱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GFLAC”。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