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這裏特別提出“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受到關註,為出資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比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進行固定價格的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公司將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時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二。認繳出資時間
不能無限期,投資時間壹般為30年,到期後可以展期。
登記認繳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壹項改革措施。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取得前置審批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外,不再實行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工商登記的制度。
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從事壹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憑營業執照及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
特點:
壹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縮小審批、核準和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手續,限期完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加強用地、能耗和排汙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許可,最大限度減少各類機構及其活動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壹律取消;按照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等級評定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確定。
第四,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三。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同意”是指“除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表決采用人頭主義,即按照股東人數進行表決,需要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而不是代表股份的多數。
(3)行使股東同意權的程序:壹是股東將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做出選擇。
(四)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具有產權屬性,是有價值的,是可以轉讓的。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夥的性質,公司的成立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托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壹方面要確認和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壹方面,也要維護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這種利益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份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權。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應該知道認繳出資的方式還有很多,比如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但是需求都是符合法律的。以上是關於認繳出資方式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