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傷殘就業補助金:指工傷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七級、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金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據上述規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補償金額計算沒有國家標準,必須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工傷事故涉及的賠償項目中,實際上需要區分實際傷殘等級。根據法律規定,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有對勞動者造成5-10的水平,才會納入具體補償項目。傷殘就業補貼的實際金額可根據具體傷殘等級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為本人工資9個月,十級。(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