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海事賠償時,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即給公民造成損害的相關機關。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數額的壹項海商法特有制度。海事賠償責任人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對基金予以分配後,不論其涉及的每壹項本航次限制性債權是否均已登記,或者能否得到滿足,該債權都由於債權人因法律規定不得再行起訴而消滅,從而使責任人利益得到進壹步保護。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後,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法律客觀:《海事訴訟恃別程序法》第六條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壹)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壹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