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鄭州市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可以參考壹下。
第二十四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政府代管,其使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對維修改造項目的使用提出建議;
(二)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適當位置公示建議;
(三)業主大會通過的使用建議;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在專項房屋維修資金範圍內使用的建議;
(四)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5)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持相關材料,向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費用;
(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批準後,應當在5日內按規定程序劃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七)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適當位置公示房屋維修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和維修費用決算。
第二十五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其使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
(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適當位置公示建議;
(三)業主大會通過的使用建議;
(四)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使用計劃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和使用程序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房專項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八)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適當位置公示房屋維修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和維修費用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