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當地醫療保險規定,去異地就醫的人員,應先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就醫結束後,憑相關票據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2.參保地與就醫地之間實現醫保聯網結算的,需要異地就醫的人員,可按當地醫保相關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後,到異地就醫地刷醫保卡就醫,直接結算醫療費用,無需預先墊付醫療費用。這種方式在壹些省份已經實現,有些地方還實現了跨省聯網結算。
3.參保地與參保人想去的醫療地建立了醫保報銷合作關系,使參保人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後,才能直接委托醫療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在醫療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關於新農合異地就醫聯網報告的補充通知》第三條規範了異地就醫結算資金支付流程:參合人員跨省異地就醫轉診時,出院時只需自付自付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提前墊付異地就醫結算補償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向就醫地省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提交支付材料,申請墊付資金。就醫地省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按核定金額定期將異地就醫結算補償費用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對於壹些占用資金較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可預付部分資金。
跨省就醫結算的基金支付部分可先墊付後跨省結算,預付資金額度可支付兩個月。異地就醫跨省預付結算資金由參合地省級財政專戶和就醫地省級財政專戶撥付。就醫地省級新農合醫療機構收集整理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資金申請材料,提交參合地省級新農合醫療機構。參合的省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經審核確認後,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在確認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已全部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後,參保地省級財政部門對經辦機構提交的預付清算表和申請方案進行審核後,於10個工作日內將預付清算資金劃轉至就醫地省級財政部門。異地就醫地省級財政部門收到預付清算資金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歸集信息書面反饋給異地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異地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進行相應核算,並及時將撥付和歸集信息反饋給參保地省級經辦機構。因費用審核產生的爭議和糾紛,由就醫地省級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參合地根據協議協商妥善處理。
新農合由衛生計生部門管理且沒有省級經辦機構的地區,可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委托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設立省級結算中心的,可在省級結算中心開設專門用於異地醫療費用結算的賬戶。商業保險機構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為加快異地就醫結算,對於新農合由其他部門管理的省份,可由商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先與異地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資金,由參合地省級經辦機構要求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墊付資金從財政專戶劃轉至商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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