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信托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托源於羅馬法“信托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托遺贈制度,把財產委托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托遺贈”已形成了壹個比較完整的信托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托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征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壹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托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托。
法人信托的產生
現代信托制度於19世紀初傳入美國。最初,與英國壹樣,也是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等民事信托業務。為促使資本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應運而生。美國最早完成了個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轉移。
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托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壹家信托投資公司。可以說現代信托公司源於保險,公司制的信托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後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托業
美國是信托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托資產的規模,還是信托產品的豐富,抑或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美國信托業都處於遙遙領先的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托業最為創新的國家。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托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擁有情況來看,美國的信托資產、銀行資產和保險資產三分天下。 類型劃分
按照其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托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托。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和證券組合投資信托等。
(2)組合投資信托,即根據委托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托。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① 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 信托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托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財產權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托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委托代理人承擔。
與委托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托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與受托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 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托人轉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而委托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 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戶信托的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定;而委托代理則不壹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④ 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托合同規定行為,壹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 涉及的權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據信托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則不幹預;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權限較狹小,僅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並且隨時可向受托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並必須服從。
⑥ 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托行為壹經成立,原則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托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托期限穩定性強;而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托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信托和銀行信貸都是壹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托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托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托人。在信托行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托人都占主動地位,受托人被動地履行信托契約,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托壹般按委托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托財產,信托的經營風險壹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信托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托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壹參與清算;而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托財產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