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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具體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事業的相關工作。第四條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同級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資金使用的監督。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以社區為基礎、以初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汙染等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和重點預防,對殘疾風險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和單位實施重點幹預,降低殘疾的發生和程度。第六條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第七條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八條殘疾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應當在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時,向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殘疾人證的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免收證件費。

殘疾人證是識別殘疾人殘疾類別和等級,享受政府各項優惠政策的憑證。第二章康復第九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壹定資金用於殘疾人康復服務,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期實施重點康復工程,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

衛生部門應當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其他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開展康復醫療工作。鄉(鎮)、街道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村衛生室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康復提供基本服務。第十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為未滿六周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自閉癥兒童免費提供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殘疾兒童和自閉癥兒童康復救助範圍。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城鄉貧困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基本輔助器具配置予以補助。第十壹條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衛生部門對從事殘疾人康復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第三章教育第十二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估體系,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隨進城務工人員隨遷的殘疾兒童、少年,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當地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公辦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享受與其他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城市殘疾學生同等的權利和待遇。

逐步實施高中階段殘疾學生免費教育。

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讀的殘疾學生和殘疾家庭子女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

有關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參加各類入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崗位考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第十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特殊教育體系,逐步實現每個縣至少有壹所特殊教育學校。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和類型,在普通學校開設特殊教育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捐資助學。

特殊教育學校(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高於普通學校。第十四條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在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在晉升、晉級和專業培訓等方面提供特殊機會。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