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基本醫療保險相比,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是單位和職工參加統壹的基本醫療保險後,單位或個人根據需要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以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壹種補充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的,其目的都是為職工提供醫療保障。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因此,國家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確保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具體規定為: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企業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待遇之外,對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負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管理。用於企業中個人負擔較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補貼,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單獨設立或變相用於職工的其他支出。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資金挪用等違規行為。記住,記住。
法律客觀性:
《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明確,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外商投資企業僅限中方職工),同時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和繳納作出具體規定。該辦法旨在貫徹《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確保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辦法如下:第壹條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6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0),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外資企業限中方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解決退休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和職工住院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足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4%的,從成本中列支。第四條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壹)個人賬戶不足時的醫療費用;(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外的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三)除支付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基金外,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五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可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繳費比例由企業確定。第六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第七條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年度預算計劃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向全體職工公布。第八條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第九條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到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申報壹年的資金支出。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發布,要求充分認識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重要意義,要求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同時突出重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