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統籌基金每月支付限額是多少?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12個月但不滿24個月的,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超過72個月的,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第二,相關法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第三條(管理部門)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統壹管理。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藥品監督、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是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的結算和撥付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
但要註意的是,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首要條件。壹旦統籌基金嚴重超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功能就會被削弱甚至崩潰,從而導致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