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稅收法規: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根據這壹規定,企業在計算捐贈扣除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的12%範圍內扣除,超出L2%不能扣除的部分不能結轉以後年度。
二。《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
“壹、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組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壹)經民政部批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提出申請;(二)經省民政廳批準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財政、稅務(國稅、地稅,下同)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三)民政部門負責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初審,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四)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分別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定期公布。
7.公益性社會團體申請捐贈稅前扣除,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二)民政部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復印件;(三)公司章程;(四)資金來源、申請前相應年度的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明細、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檢結論和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級別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單位印章;個人索要捐贈票據的,應當出具。新成立的基金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後,原基金會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