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錢財被詐騙分子詐騙的,應當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賬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追回被騙錢款,退還被害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擴展數據:
1,第115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第116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進行核實。
3.第117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4.第128條:
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5.第129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6.第130條:
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7.第131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8.第132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參考鏈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