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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章程》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深圳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機構。其宗旨是依靠先進科技和支持科學研究開發;通過多途徑籌集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基金,充分發揮特區的“窗口”作用,促進深圳經濟特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擴大和發展深港兩地及國際經濟技術的交流和合作。第二條 “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第三條 “基金會”隸屬深圳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業務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任務第四條 “基金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黨的科學技術發展方針,促進科技體制改革,並根據國家和特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內外市場需要,制訂和頒發科技開發項目指南。

2、制定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3、擴大聯系、疏通渠道,動員社會力量,廣泛籌集基金。

4、受理項目申請,組織評議,統籌安排,擇優資助。

5、負責財務的年度預、決算。

6、對資助項目的進展及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7、促進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同港澳及國外科學基金會、有關學術組織建立聯系並開展國際科技合作。

8、匯總資助項目研究開發的成果,組織信息情報交流。

9、接受國家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三章 基金第五條 “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

1、政府的財政撥款。

2、國內外熱心科技事業的個人、社團、企業的有償或無償的資助。

3、基金會從事科技交流,展覽等活動的收入。

4、有償使用項目的收益和回收資金。

5、其他收入。第六條 基金的使用方式,采用有償投資,按不同情況分別以無息、低息、增值分成等方式回收資金,以利於基金的自我擴展。第七條 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統籌規劃、自願申請、專家評議、擇優支持、銀行監督”等方式,以調動使用和管理雙方的積極性,達到最佳的投資效果。第八條 基金的申請按“深圳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範圍和原則第九條 “基金會”根據深圳市社會、經濟、科學發展規劃的需要,統籌規劃,重點資助企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各種生產科研的聯合體,在進行超前、應用開發和技術密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以及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重大的科技成果工業化、商品化階段所需的部分資金,以促進新興技術和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增強企業和科研單位的增值力和競爭力。基金壹般不用於基建設備的投資。第十條 重點扶持的行業是電子、光電、輕工、紡織、機構、石化、建材、食品、農牧業等特區的發展的骨幹行業,以及微電子、通訊、生物工程、新材料等超前的新技術開發研究。第十壹條 基金會面向社會,不論是全民、集體、中外合資企業和以應用技術為主的科研機構,還是民間科技企業、個人、凡具有發展前景和較好經濟效益,有壹定的技術力量和償還能力的,均可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擇優支持。第十二條 基金會以發展特區必須的科技事業,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目標,其項目回收資金和其他收入主要用於擴大基金。第五章 組織機構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理事會。其職責是制訂和修改章程,基金管理辦法、制訂工作方針、審定資金投放方向和重點,項目指南、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 決算等。第十四條 理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二至四人,理事若幹人,由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及聘請熱心支持科技事業的學者、專家、實業家、知名人士擔任。第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任命,理理人選由各有關部門協商、提名推薦,由理會會聘任,每屆理事任期三年,可續聘續任。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至二次全體理事會議,必要時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第十七條 基金會設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當然理事,由理事長聘任,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有關專職、兼職、聘請人員組成,負責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基金會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本著高效精簡的原則。下設若幹職能的辦事機構和項目的管理機構,各部門的負責人由理事長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