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險種的統籌基金都是分別管理的,即各險種有各自的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是這次改革所明確的壹個重要原則。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與使用有四個方面的具體規定:
1、是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2、是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明確各自的支付範圍,分開管理。個人帳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目的是明確各自的責任,避免統籌基金透支個人帳戶,也便於管理;
3、是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4、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壹定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