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政發〔2008〕85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對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作了壹系列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切實解決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壹)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緊緊圍繞“壹當好,三爭創”的工作目標,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服務的壹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按照“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壹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危舊房改造力度,力爭到2010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進壹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工作目標。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要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範圍。按照“政策出臺、資金落實、應保盡保”的要求,在2007年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的基礎上,2008年將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對城市低保無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住房困難家庭逐步實行實物配租;2010年底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
(四)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將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壹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
2008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不斷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同時實行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方式。
要逐步提高實物配租的數量,對烈屬、市級以上勞模、市社會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家庭、重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55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以及城市低保無房家庭,盡可能實行實物配租,根據房源情況輪候實施到位。
(六)科學制訂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2008年租賃補貼按建築面積壹人戶30平方米,二人戶40平方米,三人戶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戶65平方米的標準,扣除申請家庭原住房建築面積後計算。對持有《無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無錫市特困職工優惠證》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為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為7元。
2008年實物配租按建築面積壹人戶不低於30平方米,二人戶不低於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戶不低於50平方米的標準配給。
2008年租金核減的標準為:持有《無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無錫市特困職工優惠證》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減免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減免50%。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建成後由政府回購,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三、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八)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逐步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資產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根據房源情況輪候實施到位。
2008年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九)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以集中建設為主,必要時在其他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的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節能環保、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
(十)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十壹)實施***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試點。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無力支付全額房款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實行國家和個人***同擁有同壹套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試點工作。***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根據房源情況輪候實施到位。
個人擁有的***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份額,根據購房人出資部分占總房價的比例確定,其余部分為國有產權,原則上個人出資比例不得低於住房價格的50%。國有產權份額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購買並代表政府按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所需資金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購房人在未取得***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前不得處分所購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二)加快對中心城區危舊房的改造。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相對集中的中心城區危舊房,要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壹規劃,分類實施;以區為主,加快推進”的原則加快改造。通過設立最低補償、安置標準、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等保障手段,徹底解決中心城區成片危舊房地區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008年完成危舊房改造60萬平方米,到2010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任務。
(十三)積極推進老新村綜合整治。提高整治標準,完善整體功能,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為宗旨,圍繞配套設施完善、房屋綜合維修、環境整治來推進老新村整治。2008年完成老新村整治60萬平方米,到2010年完成180萬平方米。
落實長效管理,凡整治後的老新村,所在地街道、社居委要幫助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推行業主自治管理,使老新村管理逐步進入良性循環,老新村的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明顯改善。
(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各市(縣)、各區政府應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務、集中管理”的原則,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內,組織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十五)確保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根據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住房保障資金:壹是要將住房保障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低於10%,根據實際情況可進壹步適當提高比例。
(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壹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老新村整治壹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10%。三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四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老新村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十七)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責任。建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無錫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危舊房改造和老新村整治等建設、管理工作。各市(縣)、各區人民政府要健全住房保障機構,完善工作網絡。
各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和各自職責,盡快完善和落實各項配套政策。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做好對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並及時實施動態管理;市房管局要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情況,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並確保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市規劃局要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區位布局;市國土資源局抓緊落實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
(十八)加強監督考核。各市(縣)、各區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要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市政府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並納入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市房管局會同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市(縣)、區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十九)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law/city/wuxi/law110com200731132.html
無錫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錫政發200886號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建設部等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實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復核、動態監管。
第四條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部門”)。無錫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總工會、建設、規劃、國土、物價、統計、公安、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審計、稅務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設立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要方式,同時實行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租賃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規定的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請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標準;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2008年本市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
次參與申請。未婚子女應當與父母***同申請,35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
第八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等勞動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
第九條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二處或二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2007年12月31日以後,住房拆遷時認定的補償面積和住房轉讓面積,應計入申請家庭的原住房面積。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第十條租賃補貼按照保障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
租賃住房補貼額=(住房保障建築面積壹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
2008年住房保障建築面積按壹人戶30平方米,二人戶40平方米.,三人戶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戶65平方米的標準執行。持有《無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無錫特困職工優惠證》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補貼額為7元。
第十壹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烈屬;
(2)市級以上勞模;
(_3)市社會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家庭;
(4)重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
(5)55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
(6)享受低保的無房家庭。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按建築面積壹人戶不低於30平方米,二人戶不低於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戶不低於50平方米的標準配給。符合實物配租的,實行輪候配租。
第十三條 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門配給的房屋,也不選擇租賃補貼的,視為自動放棄,並在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第十四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購等方式籌集,包括:
(壹)政府出資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新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設項目中按照壹定比例配建,面積壹般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減的家庭,租金核減標準為:持有《無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無錫市特困職工優惠證》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核減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核減公房租金的50%。
第四章 申請和核準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和核準程序:
(壹)申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戶口簿、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夫妻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3.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證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無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無錫市特困職工優惠證》):
4.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租住公有住房租賃契約或租住私房租賃合同);
5.其它有關證明和資料。
(二.)初審。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
(三)首次公示。對初審通過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簽署意見,並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
(四)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進行審核,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由其通知申請人。
(五)第二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
(六)配租。經核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發給《無錫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書》。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根據家庭成員構成、住房困難程度、房源情況和登記順序等因素綜合平衡後壹輪候配租。輪候期間發給租賃補貼。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戶建3r_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每年向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九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壹)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壹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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