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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主要特點是

集合信托計劃主要特點:(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

(二)每個委托人分別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

(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

(4)各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使用範圍相同。

集合信托是指受托人募集信托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的方式。)由兩個以上的委托人交付,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或者處分委托財產。

由大量委托人將其相關財產作為信托財產單獨或集體轉讓給受托人而設立的信托。在這種信托存續期間,必要時,許多委托人往往根據與信托有關的文件規定或應受托人要求或自發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與信托有關的重大問題;這次會議把他們聚集在壹起,形成了壹個由人組成的團體,所以集體信任也叫“群體信任”。

集體信托的基本特征是:

第壹,是自利信托;

第二,它有許多客戶,因此也有許多受益者;

第三,其信托財產是眾多委托人(受益人)個人財產的集合。團體信任屬於明示信任。集團信托的規制適用信托法關於信托的壹般規定。此外,考慮到各種特定集團信托在設立、執行、受托人條件、受益權滿足及其運作過程監管等方面的特殊性。為了使這壹規定生效,壹些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專門信托法分別適用。

根據信托計劃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托可分為以下類型:

證券投資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雙方約定將信托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托。可分為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和組合投資信托。

組合投資信托是指根據委托人的風險偏好,對債券、股票、基金、貸款、產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進行個性化組合運作,管理信托財產,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產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雙方約定將信托資金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中小投資者通過小資金投入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間接獲得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