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先行賠付
壹般意義上,先行賠付主要指當消費者向經營者索賠不便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向市場平臺方提出賠償,然後再由市場平臺方對經營者進行追償。比如,在網絡交易中,《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先行賠付制度,壹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商無果的,由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先行賠償,確保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該制度的初衷在於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具體到資本市場,先行賠付指投資者若因為發行人的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先行向投資者進行賠付,賠付後其可依法對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進行追償。該制度旨在豐富證券民事救濟手段,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國資本市場先行賠付的實踐
我國資本市場關於先行賠付的案例***計三起,分別為:2013年的萬福生科案、2014年的海聯訊案及2017年的欣泰電氣案。2013年的萬福生科案開創了我國資本市場先行賠付的先河,平安證券作為萬福生科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出資3億元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並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設立網上和網下兩種方案與適格投資者實現和解,最終受償投資者占比達到95%以上,補償金額占比達到99%以上。後續的海聯訊案和欣泰電氣案分別由控股股東、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出資設立專項基金,均實現了較好的效果,高效率地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得益於實踐的良好效果,在制度規則層面,證監會於2015年12月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要求招股說明書扉頁應載有如下聲明及承諾:“保薦人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先行賠付入法的制度意義
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制度進行明確規定,具有如下三方面的意義:
其壹,有利於系統構建更為完善的投資者保護體系。先行賠付是先行賠付人與投資者就如何賠付達成的壹種***識機制,在全面推進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制度背景及理念下,這壹舉措將會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也是系統構建投資者保護體系必不可少的壹環。先行賠付入法能夠更好地實現《證券法》在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的制度價值。
其二,有利於完善我國證券民事救濟制度。如要投資者積極參與資本市場,完善的救濟制度必不可少。先行賠付,究其本質是壹種便利投資者獲得賠償的制度安排。在現有規則條件約束下,先行賠付能夠相當程度上彌補我國現今證券救濟制度的不足,建立健全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救濟制度,以期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其三,有利於進壹步推進我國先行賠付實踐的發展。實踐發展能夠推動良好制度規則的建構,良好的制度規則也能反哺於實踐的發展。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的規定奠定了其在法律層面的制度基礎,與先行賠付相關的配套規則將會不斷完善,有了健全的制度規範依據,先行賠付的實踐案例將會越來越多,其良好的踐行效果也會愈發明顯。
總而言之,正如古老的法諺所說:“救濟走在權利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利。”在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新《證券法》汲取我國資本市場先行賠付的實踐經驗,並將其形成具體的法律制度,隨著相關配套規則的跟進,先行賠付制度必將在完善投資者合法權益救濟方面“大顯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