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REITs需要將大部分收入分配給投資者作為回報。比如美國要求95%的利潤分給投資者。國內房地產信托計劃給投資者的回報是信托計劃方案中約定的回報,目前壹般在3%-9%左右。
再次,REITs的運作模式是:提供資金,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進行投資運作;國內房地產信托計劃的運作模式是:提供資金,監督資金的使用安全,或者部分或部分參與項目公司的運營,獲取回報。
第四,REITs的產品周期壹般為8-10年,更註重房地產開發後對已建成房地產項目的管理;國內房地產信托計劃產品周期較短,壹般為1-3年。
第五,REITs的稅收優惠:信托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的,REITS免征企業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分紅後的利潤按適用稅率征收所得稅。但目前國內房地產信托計劃還沒有相關的稅收制度安排。
第六,我國房地產信托的概念比較寬泛,可以是REITs模式、貸款信托、優先購買權信托、財產權信托、受益權轉讓信托等等。
簡而言之,簡單來說,REITs就是大眾投資的資金,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於商業寫字樓、購物中心、餐飲、公共建築等商業建築。投資者不直接拿錢投資不動產,而是取得受益憑證,回報以利益分配的形式進行,而REITs可以上市公開交易,投資者也可以在公開市場買賣,賺取資本收益。
REITs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復數REITs)的縮寫。這種信托設計起源於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後來,壹些亞洲國家(或地區)沿用了美國的信托設計,但在稱謂上有所不同。例如,日本和臺灣省稱之為“房地產投資信托”,香港稱之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中國大陸稱之為“房地產投資信托”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托”的稱謂更為準確恰當,理由如下:第壹,“不動產”在法律上是“不動產”的意思,“不動產”的外延明顯小於“不動產”;第二,“投資信托”即“投資信托”,應屬於商事信托的壹種模式;第三,目前的“投資信托基金”實際上是同義詞。畢竟,我國的契約型基金(又稱信托基金)應該屬於信托的壹種;第四,在房地產領域,中國內地模仿香港的“專業話語”由來已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稱謂如出壹轍。雖然從準確和恰當的術語來看,使用“房地產投資信托”是最好的;但從尊重慣例的角度出發,使用“不動產投資信托”或“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也不無道理。
美國的REITs是以公司或信托的形式,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並持有收益性不動產(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酒店和倉儲中心等)的投資機構。)或者為房地產融資,享受稅收優惠。大多數REITs采取公司形式,其股份壹般在證券交易所或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自由交易。根據REITs投資對象的不同,REITs可分為抵押類REITs、權益類REITs和混合類REITs。REITs實際上是房地產證券化產品。其中,抵押類REITs屬於不動產債權證券化產品;股權類REITs屬於不動產股權的證券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