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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和慈善組織的會計制度有什麽關系?

慈善組織財務會計制度的特殊性在於其非營利性。為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於2004年制定並發布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於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寺院、宮觀、寺廟、教堂等。適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1)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2)資源提供者不得以獲取經濟回報為目的向組織投入資源;(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組織的所有權。《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頒布適應了我國非政府組織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解決了非政府組織會計準則的適用問題,提高了非政府組織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有利於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慈善組織符合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應適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由於實踐中宣傳和培訓不足,壹些慈善組織仍在適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采用修正的收付實現制,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用權責發生制,不同慈善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對慈善組織的評價缺乏統壹的財務會計信息標準。慈善組織以募集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可以依法享有慈善捐贈的權利和減免稅等優惠政策。社會對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的使用和慈善財產的管理也有非常高的期望和要求,並高度關註慈善組織的財務信息。為了維護慈善的公信力,保護捐贈人的愛心不受傷害,政府有必要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監管,確保財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同時,會計制度還應當準確記錄和反映慈善組織的財務狀況和財產使用情況。因此,《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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