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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備案實繳金額要求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名稱鼓勵增加“私募”字樣,但目前暫不作強制性要求。經營範圍和名稱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工商變更的,可先書面承諾事後變更。 對實繳資本提出要求,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進行提示和公示。明確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因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的,若未備案需要穿透核查。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上傳員工在職證明、勞務合同等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九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壹)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十壹)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