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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最大股東人數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對股東人數的要求是,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的合夥人依法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1.多少個或更多的股東應該建立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只有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者的解釋,《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變相的大規模非法集資,但這壹規定給很多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帶來了經營困難。

事實上,在很多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制企業中,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人數在50人以下,但實際意義上的合夥人人數已經超過了50人的限制,壹般采用隱名合夥來規避50人的限制,即在工商登記中明確寫明少部分投資人是有限合夥人,而其他投資人是“睡合夥人”,從而進行大規模的私募基金。

隱名合夥是指雙方約定由壹方出資經營另壹方經營的業務,以分擔其經營利益和虧損的合同。隱名合夥本質上是壹種融資合同關系,不是商事主體,只要雙方達成協議,無需登記。

普通合夥只有最低2人,沒有最高人數。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人互相信任,互相代表。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經營,合夥人各自承擔對方行為帶來的風險,這就使得合夥人不能過多,否則合夥企業就無法正常經營。普通合夥本身的特點限制了企業的規模和參與人數。因此,法律不需要規定合夥人人數的上限。

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協議》規定了合夥企業的建立和經營以及合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

目前,我國的合夥企業有兩種類型,壹種是普通合夥企業,另壹種是有限合夥企業。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不同類型的合夥企業,對於合夥人數量的要求是不同的。此外,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中需要有“普通合夥”字樣,而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沒有這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