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風險加權資產+12.5倍市場風險資本+12.5倍操作風險資本)×100%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扣除核心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2.5倍市場風險資本+12.5倍操作風險資本)×100%。
新巴塞爾協議I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協議II(英文縮寫為Basel II),由國際清算銀行下屬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推動實施。新的內容對舊的巴塞爾協議i (1988)進行了大幅修改,以規範國際風險控制體系,提高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
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實施其1988資本協議以來,十多年過去了。十多年來,壹方面,巴塞爾協議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銀行業競爭規則和國際慣例,對加強銀行業監管、防範國際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
另壹方面,近年來金融創新(往往規避資本充足率規則)層出不窮,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快速發展,使得《巴塞爾協議》日益弱化和過時。特別是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波及全球,但巴塞爾協議機制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受到人們的詬病。
在此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發布了第壹份提案,決定對1988協議進行修訂,以增強協議規則的風險敏感性。提案發出後,陸續收到很多意見。在考慮這些意見並征求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機構建議的基礎上,委員會於2001 1 16提出了更全面、更具體的新建議,並於5月31日前向全球征求意見。
收到的意見將公布在國際清算銀行網站上。委員會計劃在2001年底公布新巴塞爾協議的最終版本,並於2004年正式實施。
核心:
巴塞爾核心原則是對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於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此後,核心原理評價法2陸續出臺。為了滿足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基準。
實踐證明,各國對核心原則遵守情況的自我評估是有效的,有助於各國發現監管體系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確定解決這些問題的工作重點。巴塞爾核心原則的修訂再次凸顯了自我評估的重要性。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壹直使用核心原則來評估各國的銀行監管體系和實踐。但自1997以來,銀行監管體系發生了巨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由於在監督制度和執行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而且人們的認識也在不斷加深,委員會也相應地頒布了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和評價方法進行修訂。
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價方法時,委員會努力確保1997核心原則總體框架的連續性和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的架構運行良好。因此,委員會不會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大範圍的修訂,而是將工作重點放在壹些需要修訂的方面,以便與時俱進。
修訂不會以任何方式質疑之前工作的有效性,更不會按照1997的框架對相關國家的評估和改革方案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