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的省內醫保實現了全省聯網,也就是說醫保卡可以在省內任何地方使用,不需要辦理異地就醫手續。
醫保報銷的條件是:
1,參保人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醫療保險卡的使用範圍是:
1,醫保卡分兩個賬戶,個人賬戶,醫保卡體現的錢可以在定點藥店買藥,支付門診費用,支付住院費用的自付部分;統籌賬戶由醫保中心管理,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當地醫保報銷的費用由統籌賬戶支付;
2.就醫時,向定點醫院出示醫保卡,證明參保人身份和掛號。醫保報銷的部分由醫保和醫院結算,個人不需要先墊付再報銷。結賬時,個人支付的部分由本人用醫保卡余額和現金支付;
3.住院報銷時有壹個起付線,起付線標準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也就是說,起付線以外的錢需要自己出,各地報銷比例不壹樣,不同醫院不同項目也不壹樣,大概80%左右。具體可以去當地勞動保障網上了解。
綜上所述,雖然醫療保險是我國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但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保卡也沒有實現全國聯網,所以具體的醫保政策會有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