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指職業女性因生育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支付給其的生活費。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統壹申請報銷。員工只需要配合提交相關材料即可。社保局審批後,將生育津貼支付到單位的銀行賬戶,再由單位發放給職工。所以壹般不需要員工申請,錢也不直接發放給員工個人。
領取產婦津貼的條件是: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話可以不收;
2.符合計劃生育的流產、宮外孕可以領取生育津貼,但如果是未婚妊娠流產,則不能領取;
3.生育前繳納生育保險壹定時間,各地規定不壹。比如長沙,生育前需要繳納十個月的生育保險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詳情請咨詢當地社保局。
4.生育期間必須在職,生育保險費仍在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