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紅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現金分紅,壹種是紅利再投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投資人未指定紅利分配方式的,默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紅利。投資者可以在股權登記日之前到妳購買該基金的機構修改分紅方式。
比如妳持有某基金654.38+萬份,每份基金分紅0.05元:如果選擇現金分紅方式,那麽基民將獲得0.5萬元的現金分紅;假設紅利再投資,則紅利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5元。
那麽,基民可以分成5000元÷1.25元/份=4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就變成了104000份。由於基金總資產因分紅而減少,分紅後基金凈值減少。
開放式基金默認的分紅方式是現金分紅,但基民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和基金市場的變化自主更改。
變更分紅方式時,代銷客戶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證券卡到原購買基金的代銷機構進行修改;直銷客戶可通過基金公司網站或電話交易系統自行修改。
擴展數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人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退休:
(壹)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銷、破產,或者其資產由接管人接管;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辭職;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批準後,原基金經理可以退休。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未由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基金終止。
第四章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二)取得基金收益;
(三)監督基金運作,獲取基金業務和財務狀況的信息;
(四)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轉讓;
(五)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余資產;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壹)修改基金合同。
(二)基金提前終止;
(三)變更基金托管人。
(四)變更基金管理人。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事項應當由基金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後,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十壹條?基金持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二)繳納認購資金和規定的費用;
(3)對基金的損失或終止承擔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損害基金和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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