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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概念主要包括:基本概念、保險模式、基本構成、保費繳納、保費查詢等內容。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保險四個險種中基金規模最大的險種,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壹、養老保險的概念

養老保險,是指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壹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

二、養老保險的特征

壹般來講,養老保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強制性。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

2、互濟性。養老保險費用來源壹般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範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和互濟。

3、普遍性。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壹個全球性問題,關系到壹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壹立法、統壹規則、統壹管理和統壹組織實施。

三、養老保險的基本作用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壹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在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壹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養老保險能夠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目前,世界上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而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完善,該制度現已逐步走向成熟,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激勵勞動者積極勞動,提高生產效率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壹、我國養老保險的三種模式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按老年保障資金的籌措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模式:投保資助型老年社會保險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老年社會保險也叫公積金模式、統籌型老年社會保險。我國過去采用統籌型老年社會保險制度,這種制度的基本特點是國家或者企業,利用自己的財政資金發放退休金,而不專門為老年社會保險事業設立專項基金,也不向勞動者個人收繳老年保險費,顯然,這種模式是非基金化的。我國正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養老保險的改革勢在必行。我國要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針對現行的統籌型養老保險的嚴重缺陷進行改革,提高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實現基金化和自我保障。

1、投保資助型老年社會保險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國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壹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國家統籌型分為兩種類型:

壹是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壹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采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二是國家統籌型的另壹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壹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壹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壹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壹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壹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3、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新加坡模式是壹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雇主***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壹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壹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壹種完全積累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壹些發展中國家也采取了該模式。

智利模式作為另壹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采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壹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