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各界人士、機構、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發掘、保護中國文化遺產,傳承民族寶貴精神財富的公益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基金,是指本基金會依法取得的各項資金和實物,政府資助給基金會的公益性資金,以及上述財產的增值收入。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依法取得和支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二、基金來源第四條 本基金的主要來源
(壹)境內外各界人士、團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的相關公益文化資金;
(三)上述基金實現的各項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使用第六條 本基金根據其相關規定的內容範圍和發展需要,在政府和相關部門和基金會的監督指導之下使用。
第七條 基金會與捐贈人簽署的捐贈協議以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的名義簽屬,應明確捐贈方式,內容和使用範圍,並按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捐贈人所捐贈的基金,原則不得用其本身的項目,並為每個捐贈人設立明細賬簿。
第八條 基金會資助公益活動,按本基金會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其章程規定範圍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 70 %。
第十條 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
四、基金的財務管理第十壹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自身的會計監督制度,納入基金會的會計核算體系,接受基金會理事會、監事的監督和接受民政部每年的審計。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實行預算管理,規範審批程序,明確管理權限,建立財務會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五、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合規、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項,須按基金的管理辦法和基金會章程,經批準實施。
第十五條 基金會的人員,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利益相關聯時,應回避相關事項的決策,基金會人員及親屬不得與本基金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 基金會可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活動。
六、基金的管理監督第十七條 基金會定期邀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本基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政府和捐贈人對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查詢,並及時如實答復。
第十九條 基金會按國家和基金會的相關規定,做好登記管理和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基金會按相關法規,照章納稅。
第二十壹條 基金會設定理事會、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壹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長 6 名,另設壹人任監事,基金會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人員由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理事組成。監事列席管委會會議,有權就基金的管理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會計人員2名,出納人員2名,負責對基金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相關工作人員,因違反相關法規制度和本管理辦法規定,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基金的,須退還非法占有的基金,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長更換時,應進行審計。
七、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管理辦法經基金會理事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基金會負責解釋,修改內容時,應經基金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