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中應說明以下內容:
①標題:仲裁起訴狀。
②爭議雙方:投訴人和被告。個人應註明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民族、就業性質、工作單位、住址和通訊地址。單位應當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工作單位。
2、正文應包括:
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應該具體而明確。
(2)事實和理由: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方式和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焦點;主要證據(應寫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及書證來源);提出請求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
仲裁機構名稱、投訴人姓名和提交投訴的申請時間。同時,寫明提交份數(根據上訴人數)、物證和文書數量。
1.投訴人的範圍有哪些?
投訴人的範圍主要包括:
(1)有關各方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為他們最了解案情,也清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如果他們認為原裁判確實有錯誤,他們有權通過申訴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是再審材料來源最重要的壹個方面。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的代表。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也有了更好的了解。如果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他們壹般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比較了解。如果他們發現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他們也可以提出申訴,這是再審的重要材料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