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類是風險較小的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如證券、銀行、保險等。
第二類是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1.0%),如房地產、環境治理、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
三類是高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如焦化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費率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在每個行業確定若幹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各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情況,適用各自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的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對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困難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具體繳納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其總繳費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擴展數據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或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下列項目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工傷醫療費用:治療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工傷和職業病所發生的壹切費用。
(2)輔助設備配置費;
(三)壹次性傷殘津貼;
(4)傷殘津貼;
(5)傷殘評定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六)喪葬補助費;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治療費用。
(10)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審批的證明,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級至十級殘疾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