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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是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對鐵路的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各單位必須堅決執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決定》,進壹步完善鐵路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深化鐵路住房制度改革,加快鐵路住房建設步伐,結合鐵路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鐵路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制度,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滿足職工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第三條 鐵路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改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改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改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規範化的房地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加快鐵路住房建設和發展。第四條 鐵路住房制度改革要堅持“政策按中央,方案系統定,資金循環,交叉隨地方”的原則,實行配套改革、分階段推進。其近期任務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企業住房基金;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規範化的住房交易市場;逐步實現住房管理、維修服務社會化;搞好房地產開發,支持房改;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建房資金,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至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新的住房制度,使職工居住條件達到小康水平。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和企業住房基金第五條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在職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者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壹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於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公積金本息余額壹次結清,退休職工本人;調動工作時,轉入析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帳房;職工去世後,公積金本息余額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支取。

住房公積金存儲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第七條 目前個人交納和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分別為5%,已超過這個比例的可以不變。今後,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增加,繳交率要相應提高。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逐月交納,當月壹並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職工上壹年的月平均工資按《鐵路勞動工資統計規則》(鐵計[1994]130號)計算。

企業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從企業的住房周轉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務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為職工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第九條 按照責權利壹致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鐵道部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全路住房公積金管理進行政策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同時管理在京有關單位的住房公積金。

部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和分工由各單位自行確定,既可設立專門機構管理,也可以由職能部門分工管理。

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第十條 各單位要繼續做好原有住房資金轉入企業住房基金的劃轉工作,按鐵道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建立企業住房基金,管好用好企業住房基金。

住房公積金和企業住房基金只能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作他用。第三章 租金改革第十壹條 要考慮租售比價的合理性,在職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範圍內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數要與售房價格從標準價向成本價過渡的進度同步,要與職工收入水平相適應,並根據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統籌安排。為此,提出2000年前全路租金改革規劃;

第壹步,1995年,租金水平要提高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4%以上。

第二步,1996年,租金水平要不低於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6%。

第三步,到2000年,租金水平原則上應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按上述辦法測定,租金水平已達到或超過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房產稅等五項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計租。經濟發達地區的鐵路單位要力爭達到八項因素(上述五項、保險費、利潤、地租)市場租金水平。

各單位要按此目標和部的統壹政策,制定2000年前租金改革規劃和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