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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區防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使淮河汛期及時行蓄洪,保障沿淮廣大地區的安全,同時,逐步改善行蓄洪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根據水電、民政、財政三部“關於試行淮河行滯洪區防洪基金的原則意見”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該防洪基金為行蓄洪受災補救而設。此外有關方面對行蓄洪區扶貧、救濟、水毀工程恢復支持的資金、物資渠道不變。第三條 鼓勵行蓄洪區人口外遷,加強行蓄洪區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除按計劃出生的人口和婚嫁外,不準人口遷入。第二章 基金的征收第四條 淮河堤圈保護範圍內的蚌埠市,淮南市和阜南、阜陽、潁上、利辛、蒙城、霍邱、壽縣、鳳臺、懷遠、五河、固鎮、宿縣、靈壁、泗縣、濉溪、鳳陽、嘉山、定遠、長豐縣及淮南市郊區、蚌埠市郊區計二十壹個縣和郊區的中央工商企業、地方國營工商企業、集體、個體企業和農戶,按照生產經營情況和受益土地面積多少交納防洪基金。第五條 籌集防洪基金總額七千五百萬元,從壹九八八年起的五年內,每年籌集壹千五百萬元,中央和地方按壹比二的比例承擔,水電、民政、財政三部每年撥款五百萬元,地方每年籌集壹千萬元。地方籌集部分,向受益區的中央工商企業和地方國營工商企業征集五百萬元,按壹比壹的比例各負擔二百五十萬元;向受益區的集體、個體企業和農戶征集五百萬元,按壹比壹的比例集體、個體企業負擔二百五十萬元,農戶負擔二百五十萬元。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工商企業,以壹九八七年決算中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利息收入等)為基礎;集體、個體企業,以壹九八七年度銷售收入為基數;農戶每年以計稅田畝為基數。每年均按上條籌集金額和本條基數比率計征。第七條 受益區市、縣的防洪基金征收任務,由省政府壹次下達到市、縣,壹定五年不變。市、縣政府應按規定要求,及時分解下達到各企業和區、鄉,以後每年對企業和農戶的征收任務,是否要進行調整,由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第八條 防洪基金的征收工作,總的由各級政府負責。對國營工商企業防洪基金的征收,由財政部門負責,主管部門與銀行部門配合,對集體、個體企業防洪基金的征集,分別由鄉鎮企業、二輕、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財政、銀行部門積極配合,對農戶防洪基金的征收,由區鄉政府負責,具體工作由區、鄉財政部門負責、銀行和農經部門積極協助。各負責單位為征收單位。第九條 應征單位應顧全大局,主動交納防洪基金,按期完成任務。對少數交款單位在限期內不交納的,征收單位可填寫扣款通知書,經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後,送銀行在其存款戶內扣交。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征收的防洪基金,都要及時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防洪基金專戶,由市、縣財政部門按季度匯總上交省財政防洪基金專戶存儲,年終結算,當年任務當年結清。對當年完不成征收任務的市、縣,由省從市、縣財政收入中扣交。第十壹條 征收單位在收到應征單位和個人交納的防洪基金時,應及時填寫“防洪基金專用交款單”,壹式三聯,交款單位壹聯收據,財政部門壹聯記帳,征收單位壹聯存根。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第十二條 基金使用範圍限於蒙窪蓄洪區和南潤段、潤趙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洛河窪、石姚段、荊山湖等十壹個行洪區。第十三條 防洪基金的百分之七十用於撥補行蓄洪區農作物行拱保險所交保費不足的部分。有關行蓄洪農作物保險實施辦法另行制訂。第十四條 防洪基金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有償扶持行蓄洪區進行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由區、鄉政府申報,縣組織評估後,報省防洪基金會批準。使用有償周轉金的項目,實行兩級合同制,即由縣農經委分別與受援單位和省農經委簽訂經濟合同,負責放、收、還,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第十五條 防洪基金按百分之五的比例,用於安置行蓄洪區外遷人口。凡取得遷入地區有關手續,確有妥善安排的自願遷出戶,壹次性地發給安置補助費,其標準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由縣農經委報省防洪基金會批準。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六條 省設立淮河行蓄洪區防洪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省農經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省財政廳、民政廳、水利廳、保險公司、水電部治淮委員會的壹名負責同誌任副主任,省經委、計委、農牧漁業廳、審計局、鄉鎮企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農業銀行、省政府壹辦等部門參加組成,負責防洪基金的管理。基金會日常事務由農經委處理。

市、縣不設立防洪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由市、縣政府負責,具體工作由農經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