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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全球環境基金(GEF,以下簡稱基金)援助項目的管理,規範基金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和審批程序,確保我國有效地利用該項資金,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獲得基金援助的所有投資性建設項目和技術援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凡申請基金援助的項目,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符合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性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

(二)屬於基金援助的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和國際水域以及與這些領域相關的土地退化等特定領域;

(三)具有全球環境效益;

(四)符合基金的額外成本和聯合融資原則。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對基金所援助的項目實行統壹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會同外交部、國家環境保護局或有關主管部門參加基金的有關會議,代表我國政府審議並簽署相關協議,按期向基金繳納我國的捐款;

(二)代表我國政府向基金秘書處或基金的執行機構提交或確認我國的基金推薦項目,與基金及其執行機構進行有關的項目談判,簽署贈款協定等項目文件;

(三)與項目單位簽署項目執行協議,批復非投資性項目的基金贈款使用計劃、項目采購計劃和出國考察培訓計劃,統壹管理基金的專用帳戶;

(四)會同國家環境保護局監督已批準項目的實施,協調解決項目單位在項目準備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糾正違規現象,組織對已完成項目的驗收和後評估。第四條 項目申報程序如下:

(壹)基金項目申報單位均應按照規定的格式編寫《項目申請書》,並將其通過所屬的中央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財政和主管部門報送財政部,同時抄報國家環境保護局。

(二)財政部、國家環保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有關部門可派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三)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如認為項目可行,即按照基金及其執行機構的報送程序,對外正式提出項目,並將基金及其執行機構的意見盡快反饋給項目單位。

(四)項目概念獲得基金的批準後,財政部將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向基金申請項目前期準備的有關外匯費用。

(五)投資性建設項目不論是否需要聯合融資,項目單位均應根據經基金批準的項目概念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程序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需聯合其他外資建設的投資性項目,應首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然後再按利用外資的審批程序報批,投資性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由國家計委負責審批。第五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的準備和執行負有主要責任。

(壹)項目壹經批準,項目單位即應建立相應的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具有較強專業和外語能力的項目管理人員,提供相應的辦公設施和經費;

(二)保證籌措落實項目所需的配套資金,並爭取從基金之外的其它渠道籌措資金;

(三)凡利用基金進行的貨物采購、咨詢專家的聘用、國外考察和培訓,以及贈款的提取和財務報告的審計均應符合基金及其執行機構的有關指南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四)每半年向財政部報送《半年度項目執行報告》和《年度項目執行報告》,並抄報國家環境保護局。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接受國家審計署對項目的年度財務審計和財政部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會計記錄的檢查。如發現項目單位將項目資金挪作它用或不按照規定的項目計劃和內容實施項目,財政部將停止項目資金的支付,並追究項目單位的責任。第七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在3個月內通過其所屬的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財政和主管部門向財政部報送《項目執行總結》並抄報國家環境保護局。財政部自接到項目執行單位報送的《項目執行總結》之日後3個月內,會同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有關的項目主管部委與基金及其執行機構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後評估。第八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