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發行私募基金的條件及其發行流程是什麽?
要發行壹只 私募基金 ,首先要有壹個“私募基金管理人(即私募基金公司)”,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 合夥企業 擔任。 私募基金的發行條件如下: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股權投資 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 ”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 公司章程 ( 合夥協議書 )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有限合夥企業 中的普通 合夥人 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 經營範圍 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私募基金的發行流程如下: 1、產品設置階段 ⑴選擇基金管理人。選擇有成熟交易模式並有穩定交易記錄的操盤團隊作為基金管理人。具體評估過程由公司相關部門制定嚴格的制度嚴格執行(擬采用與合夥制企業合作模式) ⑵ 產品設計方案制定,包括具體操作模式,募集周期風險控制,募集規模,封閉期,承銷方式,資金投向,退出機制等。同時,進行路演等壹系列的推介活動。 2、基金分銷渠道以及募集期規定 ⑴基金開始發行期間,通過證券營業所網點和第三方機構等代銷渠道,向投資人發售基金單位。私募基金多采取自行發行的方式,即指基金發起人不通過承銷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資者銷售基金。 ⑵ 發行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不得動用已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應將發行期間募集的資金劃入驗資帳戶,由有資格的機構和個人進行驗資。封閉式基金自批準之日起到募集期限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⑶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3、基金運作實施基金成立後,按照產品設置方案,進入封閉運行期。期貨公司盡風險監控義務,實施跟蹤該基金運作情況。 4、基金退出機制封閉期滿後,按照產品設置方案進行分紅,退出。期貨公司協助辦理退出工作。 發行私募基金不僅有利於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也有利於國家的經濟發展,近年來是越來越受到各個公司的實行運用,將會不斷發展完善,只要了解了發行私募基金的流程及條件,將有助於公司又快又好的發展私募基金,產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