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保險制度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壹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壹建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壹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同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職生活費的標準,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準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準,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準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逐項減少10%(因工致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準待遇的,都按最低標準發給。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致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藥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藥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壹樣。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準10%。有的企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壹樣,6個月以後按標準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壹次結清。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壹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規定標準,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準,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壹年又兩個月,個別的達36個月。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有退休職工4800人,占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余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負擔。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壹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註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規費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登記、註冊、頒發證書時所收取的證書費、執照費、登記費等。規費是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在對壹部分單位和個人提供特殊服務時所收取的帶有工本費性質的壹種收費。這種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在服務中所耗費的實物成本(如證書成本、登記賬表成本等),至於服務中的人工成本壹般不在規費之中,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他們的勞動補償由財政撥款解決。
規費的計算公式:規費=計算基數X規費費率
規費的內容:(08新清單計價規範)
1、工程排汙費
2、工程定額測定費
3、社會保障費(1)養老保險費;(2)失業保險費;(3)醫療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
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8回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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