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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些企業不願意在員工離職時給其發放失業救濟金?

為什麽有些企業不願意在員工離職時給其發放失業救濟金?

這個問題挺搞笑的。員工離職企業為什麽要發失業救濟金?怎麽會有這樣的規定?

如果妳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這筆錢不是企業出的,而是社保基金申請並支付的。

我猜妳想申請社保基金支付的失業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全稱為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是工作時每月繳納的社會保險之壹。失業基金在失業者失去工資收入時支付的壹種臨時保障。

但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有壹定的條件。

根據《保險條例》第14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以上三項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可見,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是不符合條件的。換句話說,壹定是離職的原因。離職證明由原公司出具:解除合同證明。

而且企業出具的解除合同證明是有風險的。壹方面是騙取社保資金的問題。另壹方面,員工忘恩負義,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在此基礎上進行賠償怎麽辦?

要領取失業救濟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非員工因自身原因離職;二是失業保險繳納滿1年以上;三是失業登記手續已按規定辦理。辭職員工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否則,即使企業想幫助離職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也是不可能的。

如果員工離職,如果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所有條件,但企業不願意讓該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那就是企業的問題。壹般來說,企業不願意讓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有幾個原因。

第壹,企業主或領導沒有這個積極性。說白了,只要辭職員工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企業願意幫助員工(其實很簡單,在員工失業登記審批材料上寫幾個字,蓋個公章),然後辭職員工就可以拿著蓋章的失業登記審批表交到社保局失業部門,下個月就可以享受失業救濟金了。但即便如此,很多工作了幾年的老員工還是交了很多年的失業保險。結果,當他們被迫離職時,他們壹無所有。企業的老板或領導根本不願意用失業救濟金來幫助員工。老板和領導缺乏這方面的積極性,即使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也拿不到失業救濟金。

二是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企業自然不會幫員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例如,壹些員工被迫辭職、被解雇或被開除。導致員工因為賠償問題與企業產生矛盾,導致雙方關系惡化。這樣壹來,當離職員工背後還有壹些手續需要企業領導簽字蓋章時,企業就會為難員工,故意拒絕辦理。這也會導致員工拿不到失業救濟金。

我負責人事工作,也為員工辦理過失業保險。坦白說,如果員工自己不主動提高失業救濟金,大部分企業領導根本不會理會,因為大家都覺得多做總比少做好,反正我也沒拿這筆錢。

在我看來,要想讓所有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員工都享受到失業救濟金,企業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保障員工權益至關重要,從而形成企業的壹種固有責任。這樣,任何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員工都可以拿到這筆錢。說到底,還是要看企業老板或者領導願不願意做壹件事。

為什麽有些企業不願意在員工離職時給其發放失業救濟金?

這個問題我之前不懂。員工離職時不需要支付失業救濟金。為什麽他們不想幫助員工獲取信息以滿足接收他們的條件?而且這個手續也不需要單位來辦理。大部分是員工自己準備的。

現在從事社保工作,終於明白,不是單位不願意幫妳,而是因為這涉及到企業的利益。有兩個主要原因:

1.員工只有在因自己的意願導致就業中斷的情況下,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如果他們自願離職,他們就沒有資格。如果單位提供了相應的虛假證明,比如離職原因寫成被單位辭退,那麽單位的這種行為就是騙保,是違法的。

2.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員工越多,被解雇或裁員的比率就越高。在重慶,如果沒有裁員或者裁員率高於重慶市登記失業率,那麽就不能申請就業局的職業保障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企業數量多的話,虧損會很多。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不會為了壹個人放棄這個補貼。

員工離職,公司為什麽不給失業救濟金?妳誤解了這個員工。以企業為員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是五險(社保、醫保、生育、失業、工傷)。該企業為其員工投保了失業保險。離職後,工作壹年以上的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壹個月,兩年以上領取失業救濟金12個月,五年以上至10年,領取失業救濟金24個月。失業金是當地社保局收的,不是企業不願意給。員工憑就業失業證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失業救濟。

樓主妳好,員工離職後,企業不願意給他們失業福利。所以這個問題,失業救濟金不是企業付給妳的,而是失業基金。只要妳上了這個失業保險,就可以享受壹次失業救濟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員工主動辭職,他就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因為要領取失業救濟金,他必須出於自己的意願離開工作單位。也就是說,妳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將妳開除出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妳可以領取失業金,但是如果妳主動辭職,妳就沒有資格領取失業金,所以妳自然不能領取失業金。

領取失業金的待遇和企業沒有直接關系,因為妳需要去社保部門領取,所以必須是違背妳的意願離職,也就是說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明確寫明了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妳失業的原因之壹,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妳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我猜測樓主的問題有兩層意思:壹是企業是不是沒有給離職員工經濟補償;第二,員工不是從企業領取失業救濟金嗎?這裏我簡單分析壹下:

1,第壹種情況,要看離職員工如何離職,即離職的原因是什麽?如果企業違法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壹定會承擔相關的經濟補償,也就是常說的N倍賠償,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那些因公司違法原因造成的情形。

2.第二種情況,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壹是勞動者本人在用人單位購買失業保險金滿壹年以上;二是勞動者違背本人意願終止用工,如:被用人單位辭退,導致勞動者辭職違反法律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各種情形,以及企業自身的壹些問題:企業破產、撤銷、重組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企業經營困難需要裁員,反正只要不是勞動者自願辭職,都屬於勞動者非自願終止用工;3.員工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和失業後的求職登記。符合這三個條件,勞動者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60日內,到相關失業保險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3.因此,領取失業救濟金與原用人單位沒有直接關系。當然,離職證明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由此產生的失業救濟金無法領取,那麽雇主將直接補償工人失業救濟金的數額。

很多企業管理者認為員工離職,失業福利就由企業承擔。因此,員工在公司倒閉或與員工勸說的過程中,會因“個人原因”而辭職,導致失業員工領不到失業救濟金。

實際上,失業保險金不是企業給職工發放的,而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有疑問。明明交了很多年的失業保險,為什麽離職失業卻沒有失業救濟金?其實領取失業救濟金是有條件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具體情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什麽是“非故意中斷就業”

很多人對如何定義“非因本人意誌中斷就業”感到困惑。具體有哪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失業保險,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終止聘用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到期;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14,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15、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

1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7、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18.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19.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0.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1,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2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為什麽有些企業不願意在員工離職時給其發放失業救濟金?

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因為失業金不是單位給的,是當地勞動部門給的。

職工離職時,個人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可以到參保地人社局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

失業金不是單位發的,所以個人有沒有失業金和單位沒有關系。不是單位說了算,而是當地勞動部門說了算。接下來,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個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失業者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申請失業救濟金。個人應在借出合同後60天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請。超過60天就不能申請了,所以大家壹定要註意這個時間節點。

那麽我們究竟應該如何領取失業救濟金呢?

首先要把自己的員工檔案存放在參保地的社保局。我們說的員工檔案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勞動合同、招聘表、解除合同證明。

其次,存儲檔案後辦理失業登記證,因為只有失業證才能證明已經辦了失業登記,個人失業。

最後,憑失業證等相關材料申請失業金就可以了。

當然,個人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最長期限不應超過24個月。

失業福利不是保證給每壹個離職的員工,也不是每壹個企業都願意做。

辦理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失業救濟金由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障基金支付,是保障職工失業生活的壹種保險。員工不能領取超過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要符合申領失業救濟金的條件,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壹)非勞動者本人直接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障費至少壹年;已在當地進行失業登記,有就業意願。這三點必須同時滿足。

有些員工無論是否符合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條件,都要和公司協商申請失業救濟金。有的公司同意,有的直接拒絕。

失業救濟金對公司有什麽影響?

1,企業有騙保行為。

如果企業幫助不符合申領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員工,壹旦被社保檢察院發現,將被認定為保險欺詐,罰款和名譽損失由企業承擔。

2.存在勞資糾紛的風險。

無論員工是否被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都會有壹定的風險。不要把員工看得太簡單。員工在辦理失業救濟金後仍然將公司告上法庭的例子很多。即使員工不符合神經條件但企業幫助辦理,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成為員工仲裁的證據。

3.處理需要人力和時間。

失業救濟金需要用人單位到窗口辦理,初步數據到窗口采集至少需要1-2天。而且很多地區還沒有實現聯網,只能去現場幾次,需要公司人員抽出時間來處理。

所以很多企業不會主張給員工發失業救濟金,除非符合申請條件,是員工要求的。但如果有企業鋌而走險為員工辦理失業救濟金,建議最好停止辦理,尤其是企業hr,壹定要堅持原則,不能因為其無原則的性質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