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違規被強制平倉。會員或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所有權將被強制平倉違反交易規則。主要包括:違反持倉限制超倉;違反大戶報告制度不報、謊報的;為禁止進入市場的人員開展期貨業務;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共同操縱市場;以及其他需要強制平倉的違規行為。
當會員的結算備付金余額小於零時,有三種在規定時間內不補足的強制平倉:
第壹,當只有自營賬戶違約時,按照合約總持倉的順序對自營賬戶進行平倉。如果強行平倉後結算備付金仍小於零,則動其代理賬戶內的投資者;
二是當只有券商賬戶違約時,用結算備付金余額和自營賬戶的平倉金額進行彌補,然後按照壹定的原則拉平券商賬戶中的頭寸;
第三,當自營賬戶和券商賬戶都違約時,強制平倉的順序是先自營賬戶,後券商賬戶。如果強行平倉券商賬戶頭寸後結算備付金大於零,投資者將被動。
持倉超過持倉限額時強制平倉:當只有壹個會員出現這種情況時,先平倉自營賬戶中的持倉,再平倉券商賬戶中的持倉。在券商賬戶中的持倉量,按照超過持倉量的會員數與會員持倉量的比例確定。當這種情況有多個會員時,優先選擇有大量積壓倉位的會員作為強制平倉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