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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進壹步深化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園區實施公積金制度取得積極成效的基礎上,進壹步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人力資源環境,健全和完善園區統壹的社會保障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園區特殊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補充規定是為發展和完善園區公積金制度,在園區內全面推行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園區公積金制度而修訂的。補充規定未涉及的,按照《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園區公積金制度對員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住房實行綜合基本社會保障。
第四條園區公積金制度有A、B、C三個綜合社會保障計劃..
(1)A類綜合保障計劃:包括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住房保障等六項社會保障項目。
(2)B類綜合保障計劃: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障項目。
(3)C類綜合保障計劃:包括職工基本養老金、失業、工傷、重疾住院四項社會保障項目。
C級保護計劃是過渡性、臨時性的綜合保護計劃,其終止時間根據情況另行規定。
第五條園區行政區域內實行公積金制度。園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都必須參加公積金制度。
第六條園區公積金系統A、B、C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適用範圍如下:
(1)甲類綜合社保計劃主要適用於園區內中新合作開發區內所有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員工;中新合作開發區以外的各類用人單位均可選擇參加。
(2)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主要適用於園區內中新合作開發區外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用人單位和員工。中新合作開發區各類用人單位經單位申請、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園區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後,可選擇參加。
(3)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主要適用於園區內中新合作開發區外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個體戶。中新合作開發區的同類企業和人員,以及其他企業和人員,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批手續後,可以選擇參加。
第七條根據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分類,園區公積金制度分為相應的公積金綜合繳納比例。除各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月繳費基數的0.2%統壹繳納公積金工傷保險費外,分類綜合繳費比例如下:
(1)A類綜合社保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4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22%的比例繳納。
(2)乙類綜合社保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36%,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18%的比例繳納。
(3)丙類綜合社保計劃的公積金綜合繳費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28%,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14%的比例繳納。
第八條園區公積金制度按照個人賬戶、社會統籌的原則,建立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A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設立公積金養老、醫療和壹般護理三個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和大病(含生育)保險兩個公共基金賬戶。
(1)養老專賬:入賬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
(2)特殊醫療賬戶: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的職工,賬戶錄入比例為其月繳費基數的2%;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賬戶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45歲以上的,入賬比例為其月繳費基數的4%。
(3)普通賬戶: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的職工,賬戶錄入比例為其月繳費基數的36%;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賬戶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5%;45歲以上的人將占其月繳費基數的34%。
(4)社會統籌:入賬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險統籌:入賬比例為65438+職工月繳費基數的0.5%。
第十條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設立公積金養老、醫療、優撫三個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大病(含生育)保險兩個公共基金賬戶。
(1)養老專用賬戶:入賬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1%。
(2)特殊醫療賬戶: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的職工,賬戶錄入比例為其月繳費基數的2.5%;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賬戶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45歲以上的,入賬比例為其月繳費基數的3.5%。
(3)專賬: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的職工,入賬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6%;35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之間,賬戶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5.5%;45歲以上的,入賬比例為65438+本人月繳費基數的05%。
(4)社會統籌:入賬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4%。
(5)大病(含生育)保險統籌:入賬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2.5%。
第十壹條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應設立兩個公積金養老金專用賬戶、兩個個人專用賬戶和兩個社會統籌和大病保險統籌的公共資金專用賬戶。
(1)養老專賬:入賬比例為本人月繳費基數的8%。
(2)專賬:入賬比例為65438+本人月繳費基數的04%。
(三)社會統籌:入賬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4%。
(4)大病保險統籌:入賬比例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2%。
第十二條園區公積金設立工傷保險統籌基金專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參加園區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按其參加的社會保障綜合計劃分類,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權益。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與其繳納的公積金額度和個人賬戶存款累計額有關。職工各項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使用的具體辦法,請參照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及利息歸職工所有,可以按照規定提取,依法繼承。具體辦法參見《公積金專用賬戶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在境外定居的職工或者非蘇州戶籍的農村職工,可以申請壹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提取時扣除公積金社會統籌金,標準為:參加A計劃的65438+本人繳費基數的05%;B計劃為13%;c計劃是11%。本條款適用對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之後申請壹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的,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金額從個人賬戶存款余額中扣除。
第十六條職工在園區內用人單位之間流動時,必須辦理公積金關系轉移手續,其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額不變。
第十七條職工從園區遷入園區外社會保險統籌區時,必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按國家、省、市規定從其個人公積金賬戶存款中扣除應計社會統籌基金,並辦理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存款的核算和轉移手續。具體辦法見《公積金轉移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職工從園區外社會保險統籌地區遷入園區時,必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其在園區外的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內的儲存額按國家、省、市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具體辦法見《公積金轉移條例》。
第十九條園區外社會保險統籌地區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以及《補充規定》實施前在園區內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視為園區公積金的繳費年限,同時在辦理退出園區勞動崗位手續時計算視同繳費金額。具體方法見視同社會保險繳費計算方法。
第二十條《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定,由園區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註:第十五條於2006年7月1日修訂,2006年7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