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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和貪汙罪有什麽區別?

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壹,犯罪對象不同。貪汙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僅侵害的是單位所有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職務侵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這裏所說的“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有壹定註冊資本和壹定從業人員的商店、工廠、飯店、旅店、各種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非國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私營事業單位和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

第二,必須有侵占。

第三,必須達到壹個很大的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構成本罪。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挪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論處。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腐敗是壹種嚴重的經濟犯罪,它不僅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而且降低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全社會的信任危機。

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直接從事生產運輸勞動的工人、農民、上班族、個體戶、軍隊士兵,如果只從事勞務,不能成為貪汙罪的主體。?

構成貪汙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行使壹定的職權,履行壹定的職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2、侵害的是公共財產,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

3.主觀上有犯罪故意。

4.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職務侵占罪,百度百科:貪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