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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積金組合貸款政策天津公積金組合貸款

2021 10在天津買房,銀行商業貸款和公積金組合貸款等額本息,貸款3個月。

1.組合貸款應符合貸款銀行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相關規定。2.組合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的80%。

1.組合貸款必須符合貸款銀行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相關規定。2.組合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的80%。(1)職工家庭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小於90平方米(含)的,支付不低於所購房價20%的首付款;所購房屋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支付不低於所購房價30%的首付款。

(2)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首付不低於所購房價的50%;(3)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醒買家同時註意以下問題。比如,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同壹組合貸款應采用相同的擔保方式;借款人按月或提前償還組合貸款的,應采用同壹還款方式,同期、同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買房時如何計算個人住房組合貸款額度?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計算方法其實並不復雜,很多購房者並不是特別清楚。這篇文章是關於如何計算具體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額度,為大家普及壹下。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計算方法其實並不復雜,很多購房者並不是特別清楚。這篇文章是關於如何計算具體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額度,為大家普及壹下。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應根據還款能力、公積金余額倍數、房價、最高限額四個條件確定,四個條件計算出的最小值為借款人最高可貸額度。計算方法如下:

1.根據還款能力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

貸款金額=[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還款能力系數)借款人配偶月工資總額×(借款人配偶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還款能力系數)]×12(月)×貸款期限。

其中,借款人工資總額=月還款額÷(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還款能力系數根據不同貸款期限確定,十年以內(含十年)為35%,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為40%,二十至三十年為45%。

2、根據房屋價格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金額=房價×貸款比例。

其中,貸款比例根據所購、所建、所修房屋的不同類型確定。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有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款(房屋評估值)的80%;購買危舊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公建現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房款(房屋評估值)或房屋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70%。

3、按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倍數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每月住房補貼賬戶總余額的15倍確定。借款人或夫妻賬戶總余額不足65,438+00,000元的,按65,438+00,000元計算。

4.按照最高貸款額度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最高金額25萬元;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正常補繳住房公積金或每月住房補貼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

三、如何確定組合貸款額度?

組合貸款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所購、所建、裝修或大修房屋價格或房屋評估價值的80%。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銀行自有賬戶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根據各自管理辦法在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後確定。

四。計算貸款金額的示例

例如,40歲的張先生每月繳納400元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比例10%,住房公積金余額8000元。正常補繳住房公積金,余額3000元。配偶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成300元,單位和個人雙方的繳存比例為15%,住房公積金余額為6000元。該員工購買商品房壹套,房價40萬元,貸款期限15年。采用夫妻雙貸的,貸款金額計算:

1,根據家庭收入貸款279000元。

計算過程:

借款人收入400 ÷ (0.10.1) = 2000元。

配偶收入300÷(0.150.15)= 1000元。

貸款金額=[2000×(0 . 40 . 1)1000×(0 . 40 . 15)]×12×15 = 279000(元)。

2.按照房價,貸款32萬。

計算過程:

貸款金額= 40萬× 80% = 32萬元。

3.根據余額,借款22.5萬元。

計算過程:

貸款金額=(800030006000)×15 = 255000元。

4.最高額度30萬元。

單位:萬元

貸款額度條件調整前後

按還款能力計算27.927.9

按房價的百分比計算3232

按存款余額的倍數計算:2125.5

按照最大金額計算2030

最終可貸金額為2025.5

如果按上述四個條件計算的貸款金額作為其價值,則該員工可貸金額為25.5萬元。

天津公積金貸款怎麽還?

天津公積金貸款人可以正常提前還款。借款人應自貸款發放後的次月起,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通過代扣或櫃臺方式償還貸款本息。下面是還款的詳細介紹。

1.正常還款

借款人委托貸款銀行以儲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代繳貸款本息。借款人通過儲蓄卡和存折委托貸款銀行代扣每月償還貸款本息時,還應在每月償還貸款本息後,委托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每月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每月住房補貼),並轉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作為下月償還貸款本息的代扣資金。

2.預付款

借款人可到櫃臺申請壹次性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對於中德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渤海銀行辦理的貸款,借款人應在公積金中心各網點櫃臺提前還款;對於其他銀行辦理的貸款,借款人應在貸款銀行櫃臺提前還款。

在建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貸款)並正常還款的借款人,可向建行櫃臺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天津公積金組合貸款多久提取壹次?

1年。按照相關規定,天津公積金每年只能提取壹次,但如果是申請還貸,貸款人可以選擇每月或每年沖抵壹次,貸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

天津公積金組合貸款適合哪家銀行?

天津工商銀行。目前天津工商銀行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房貸部分按標準確定為首套房。如果是首套房,利率可以是基準利率9折,所以天津工商銀行的天津公積金組合貸款比較合適。

天津市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法及公積金最低標準規定

公積金貸款的計算應根據還款能力、占房價比例、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最高貸款額度四個條件確定,其中四個條件計算的最小值為貸款人最高可貸額度。那麽天津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是怎麽算出來的,天津公積金貸款的最低標準是多少?在本文中,我將向您介紹天津市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和發放的相關知識。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產權。

第三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遵循存貸結合、先存後貸、零還款壹次性貸款、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放款和結算。

第五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條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裝修或大修住房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含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的形式發放給職工(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職工家庭(含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不同家庭成員* * *同購壹套住房,其中壹名購房人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以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高不應超過65周歲);

(三)房屋交易真實、合法、有效;

(四)已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已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用人單位無違約行為;

(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壹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壹)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2)職工與原配偶離婚兩年內買賣房屋。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未滿3個月(含)或單位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調整錯誤導致未繳住房公積金重新調整,且申請貸款時未繳住房公積金已補足並恢復按月繳存的,可視為連續繳存。

第十三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有下列不良信用狀況之壹的,原則上不得貸款:

(壹)有未償還貸款本息或被擔保人償還的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有貸款展期(展期)或以資產償還債務的記錄;

(3)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未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在過去24個月內有超過6期的連續未償還本息記錄;

(四)近60個月內,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超過24期;

(五)在過去60個月內,貸款逾期已繳存住房公積金;

(六)有壞賬或核銷記錄;

(七)個人信用報告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購房款60%的首付款。

貸款金額不高於購房總價款(私有住房為購房總價款與房屋評估價值的較低者)減去前款規定的首付款;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應不高於購房總價款與房屋補償的差額。

第十五條貸款額度按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確定。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20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為職工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下同),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第十六條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按照職工(職工及配偶)還款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款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還款額]×貸款期數(月)

其中,還款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月還款額。

第十七條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

第十八條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最低額度計算。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計算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至千位,千位以下不為零的,按1加至千位。

員工申請的貸款金額應為1,000元的整數倍。

第二十條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購買私有住房,貸款期限最長為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最長貸款期限為10年。

職工年齡與貸款申請年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延長退休年齡後不超過5年,最長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期限和額度,根據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的日期確定。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擔保:

(壹)購買已取得商品房使用許可證(或開發商的房屋所有權證,下同)的商品房,可以抵押、擔保或質押。

(二)職工年齡與貸款申請年限之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以延長的,超過延長退休年齡或年滿65周歲)或未取得商品房許可證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采取保證或質押擔保方式。

第二十五條使用房屋抵押擔保的,所購商品房已經取得商品房使用許可證的,應當作為所購房屋的抵押物。已經抵押的房屋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和購房人)應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依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房屋的現值按購房總價款或房屋評估價值中的較低者確認。最高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抵押房屋現值的70%。

抵押期間,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並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其完好無損。抵押物滅失或公告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還貸或變更抵押物。抵押人告知受讓人房屋已抵押後,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可以將自有房屋和* * *自有房地產的自有部分進行轉讓和出租,轉讓所得向貸款銀行提前清償貸款。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的狀況。

第二十六條采用質押擔保的,職工應當以國債、貸款銀行存款證明以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物。

出質人應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金額不得低於貸款金額的本息。

第二十七條采用保證方式的,借款人應當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保證人和貸款銀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第五章組合貸款

第二十八條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必須符合本辦法和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組合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組合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同。

第三十壹條同壹組合貸款應采用相同的擔保方式。

第三十二條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置抵質押物,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償還。

第六章貸款申請和還款

第三十三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向貸款銀行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的規定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申請材料。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五條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下(含壹年)的,實行到期壹次還本付息,隨本清息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通過平均資本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銀行約定的等額本息的其他方式償還貸款。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方式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自銀行轉賬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應在每月還款日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代為扣繳,按月償還貸款。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應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要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檢查貸款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後,借款人采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的,應當辦理註銷抵押手續;在質押擔保的情況下,貸款銀行會將質押證券退還給借款人。

第四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資料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以虛假的購房、結婚等信息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增加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規貸款金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歸還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貸款銀行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發生減值或毀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擔保或新的抵押(質押);

(3)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4)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財產或權利抵押、質押、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六)因借款人的其他原因,影響貸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七)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挪用部分計收利息。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對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六條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借款合同終止前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支付貸款本息或無力支付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置、質押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七條貸款銀行根據有關規定抵押財產或質押物,所得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壹)支付抵押物的拍賣費用和其他處理抵押物的費用或者處理質押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財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因借款人違約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造成損害的賠償;

(5)余款應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所得的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違約金和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借款合同在還款期內需要解除或變更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采用保證方式的,在征得保證人同意後,必須依法簽訂變更合同。在變更合同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條發生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利率等與購買公有住房產權住房相同。

自有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可采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自有住房可采用抵押擔保方式作為抵押物。貸款擔保的其他規定與購買自有住房壹致。

第五十壹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實現與房管、民政、貸款銀行等機構的信息聯網,推廣網上申請貸款和還貸業務,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簡單高效的服務。

第五十二條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2月1日廢止。《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信貸審核標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12]號+01)、《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提前還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9]5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09 《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6]5號)和《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積金委發[2017]5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這是天津公積金組合貸款和天津公積金組合貸款政策的出臺結束。不知道妳有沒有從中找到妳需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