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支持國家重點實驗室貫徹“開放、流動、聯合”的運行機制,開展基礎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培養人才並促進實驗室的穩定發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學基金委員會)特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研究項目基金(以下簡稱項目基金)。
2.經費從科學基金中劃出,年度額度由綜合計劃局(以下簡稱計劃局)提出,委務會議決定。
3.項目基金用以資助優秀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高水平基礎性研究。第二條 資助條件
1.貫徹擇優支持的原則,根據項目基金總額及實驗室的具體情況,每年對優秀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少數優秀課題給予壹次性項目基金支持。
2.接受資助的實驗室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國家計委或國家科委委托科學基金委員會組織評議,被認定為優秀的國家重點實驗室。
(2)有造詣較深的學術帶頭人及優秀的科技骨幹隊伍,對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有較大發展潛力,學術上有較突出的創新能力。
3.項目基金資助的課題應是符合實驗室研究方向、具有創新學術思想、預期可取得世界水平研究成果的、非重復性的課題。
4.在支撐條件上能得到充分保證。
5.在經費上需要給予資助。第三條 項目申請與評審
1.科學基金委員會實驗室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工作辦公室)每年根據第二條所述條件以及科學基金委員會核定的當年度資助總額,提出可申請資助的實驗室名單。
2.實驗室工作辦公室通知各有關實驗室進行課題限額申報,並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申請辦法》有關規定,按課題逐項填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申報的課題經本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議通過後,報送實驗室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復審,提出擇優資助的建議,經計劃局審核,報主管委主任批準。15萬元以上的項目報委務會議批準。
3.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組織評議時,科學基金委員會派人參加。第四條 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
1.項目批準後,實驗室工作辦公室填寫《批準通知書》,通知申請者和實驗室,實驗室填報《資助項目研究計劃》,按規定要求報送實驗室工作辦公室,經審核後撥款。
2.項目基金經費按課題壹次撥至實驗室,實驗室按課題建立專帳,專款專用。經費使用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財務管理辦法》,但壹般不得用於2000元以上的設備購置。
3.課題執行中,實驗室負責全面管理,做好課題實施計劃安排和條件保證等組織協調工作。課題負責人全面負責計劃實施,並按《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填寫《年度報告》,經實驗室及其學術委員會審查簽署意見後報送實驗室工作辦公室。第五條 結題與成果
1.項目基金資助項目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評議和鑒定資料等的標註及結題後的管理,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
2.項目基金資助項目結束後,由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評議驗收,並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認真填寫有關總結及報表,報送實驗室工作辦公室。第六條 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試行。由科學基金委員會責成實驗室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