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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企業財產保險將地震視為除外風險。說明原因,回答可保風險需要滿足的條件?

首先,政府的支持和管理力度不夠。地震的特點是突發性強,損失巨大。據國家汶川地震專家委員會統計,汶川5.12地震總體經濟損失達8451億元,其中四川損失占91.3%,甘肅占5.8%,陜西占2.9%。所以,在我國目前的形式下,沒有壹家商業保險公司能夠承擔巨額虧損。只有政府作為最終的保險人和救助人,才能分散風險,減少地震損失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但是對於汶川地震這樣的大地震,損失無法控制,國家的壹些政策沒有落實到根本問題上,導致地震保險還沒有完全發展起來,沒有發揮保險應有的風險分散作用。

其次,資本市場不發達。地震保險保費資金的運用必須是安全和增值的。而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保費資金申請渠道狹窄,空間有限。此外,金融工具匱乏,地震等巨災債券僅停留在理論研究層面,地震災害的全球化更是落後,相關巨災風險的國際化也沒有機制。

最後,地震保險產品的費率還有待進壹步研究。雖然目前對地震等巨災保險和證券化的研究很多,但大多停留在理論層面,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市場化都需要進壹步的探索和實踐。

保險轉移地震風險的能力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險制度是我國的當務之急。

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險制度可以也應該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從而達到少走彎路,快速有效地建立壹套地震保險的目的。其中,我們的近鄰日本與中國類似,甚至比中國更嚴重,其地震保險制度對中國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中國的具體國情與日本不盡相同,中國的地震保險制度應借鑒日本的先進經驗,並考慮到自己的特殊國情,建立壹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地震保險制度。

首先,國家應在良好的救災應急機制的基礎上,著力探索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在基礎研究方面,國家仍需加大對地震風險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風險預測能力。同時,通過加強建築行業的規範管理,在建築的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充分考慮地震因素,從而增強建築本身的抗震能力;通過立法在地震風險高的地區實行強制地震保險(類似於日本的地震保險自動追加),以解決國家財政資金不足、國家地震基金無法建立、民眾沒有動力投保商業保險的困境。

第二,借鑒日本的經驗,將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分開,根據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的不同建立兩套不同的地震保險,實行不同的理賠機制。家財險不盈利或少盈利,及時理賠,保障震後居民正常生活;以企業財產為保險盈利的主要對象,進行純商業運作,即使完全損失,也只能賠償壹部分。始終優先考慮家庭財產,以利於災後重建和社會秩序的恢復。

第三,保險公司起主要作用,遇到小災,完全理賠,減輕國家負擔。只有當損失超過預定規模時,政府才會承擔大部分的公共補償責任。推動保險業和地震風險研究所共同開發和創新有效的地震保險機制和產品。保險是完善地震風險管理機制和市場機制有效應對地震風險的重點。保險公司在設計財產保險產品時,可以將保險費用與地震風險掛鉤,提高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共同發展地震保險,設立互助基金,建立風險互助機制,以應對地震風險。保險公司應積極運用再保險、巨災保險基金、巨災保險證券化等形式分散風險,提高行業自身風險承保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第四,實行再保險制度。從日本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出,再保險制度因為多了壹個賠款人,可以有效提高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遇到大地震災害也不會被沖走。

第五,建立地震儲備體系。嚴格管理,禁止挪作他用,影響突發地震事故應急處理。

最後,由於中國國情與日本不同,社會支持和社會救助勢必成為中國地震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文化延續了壹方有難,八方互助的優良傳統。完善我國地震風險管理也離不開社會支持。在風險防範方面,教育部門和公益單位可以通過普及地震知識,提高人們對地震和地震保險的認識,提高人們的保險意識和地震發生時的危機處理能力。在應對風險時,社會救助還可以大規模減少損失,從而減少保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