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項目將協調相關單位在專家、新技術、專科學院建設、醫聯體建設、遠程診療平臺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提升貧困地區醫院的專科能力建設和醫療水平,改善合作醫院的醫療條件,全面提升醫療水平和能力。
2.項目計劃至2020年期間,將聯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聯合相關單位對貧困地區基層醫院院長和醫務人員開展免費公益培訓及相關專項醫療扶貧公益活動。
三。項目擬重點開展眼健康扶貧幫扶公益項目、甲狀腺微波消融設備及專項基金幫扶項目等專項扶貧幫扶公益項目。
四、聯系和動員有關單位、愛心企業、愛心人士和社會各界對扶貧衛生事業的理解、關心、支持和幫助。
五、聽取愛心人士和社會各界對扶貧醫療項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參與支持扶貧醫療項目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愛心人士給予獎勵和表彰。
六、開展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委托的扶貧醫療相關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六十壹條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自願無償服務和其他非營利性服務。
慈善組織可以自行或通過招募誌願者,或委托其他具有服務專長的組織提供慈善服務。
第六十二條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和誌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受益人和誌願者的隱私。
第六十三條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特殊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範。
慈善組織招募誌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特殊技能,應當對誌願者進行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慈善組織招募誌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時,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相關的所有信息,告知其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與誌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六十五條慈善組織應當對誌願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慈善組織應當根據誌願者的要求,免費並如實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慈善組織安排誌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