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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需要什麽條件才能取出?

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限制性,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了;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7.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中:第1、5、6條屬於部分提取;第2、3、4、7條屬於銷戶。

住房公積金購買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取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完整準確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單位核實相關憑證,加蓋單位預留印章(臨時工除外)。

(二)單位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向管理中心辦公室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審核後,為職工辦理轉移或存折手續。

(四)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證件及其復印件。

(5)員工本人或其配偶因身體狀況、出境定居等原因不能辦理支取的,經辦人員應提供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六)外派人員及其配偶因公住房公積金按有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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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