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原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象征,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確保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刻制
(1)刻制公司印章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批準。
(二)法人的個人印章、行政印章、財務印章、合同印章憑行政中心出具的介紹信在指定的公安機關統壹刻制,印章的形狀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由北京市公安局備案。
(3)專用印章(人事印章、生產印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4)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部門印章。
三。啟用公司印章
(壹)新印章應加蓋並保存在行政中心備查。
(二)新印章啟用前,行政中心應發出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簽發單位和使用範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印章、業務專用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董事長(法人)個人專用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
(1)公司行政印章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公司出具的文件。
2.公司和相關單位聯合下發的文件。
3.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材料。
4.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和協議。
6.員工調動。
7.雇員的任命和解雇。
8、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外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種經濟合同等。
(3)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印章主要用於合同、財務報表、人事任免等需要加蓋私人印章的文件。
(4)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5)公司職能部門的專用章僅用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不得對外使用。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1)公司董事長、總裁負責審批行政印章的使用。
(二)行政中心主任負責授權範圍內印章使用的審批。
(三)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各職能部門的專用印章。
(4)印章管理員
1,負責保管印章。
2、負責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保管印章的使用手續。
不及物動詞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和保存
(壹)印章管理
1,公司行政章和合同專用章由行政中心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印章由公司指定的財務管理中心管理。
4.各部門應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負責,印章不得隨意放置或交給他人。因離職需要向他人交接的,部門負責人可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填寫印章交接登記表。
6.為了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銀行的預留印鑒,如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分別保管和監管,這樣壹個人不能簽發支票、匯票,另壹個人不能提取現金。
(2)封條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根據印章的使用範圍,印章經批準後方可使用。
2、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3.公司法人的個人印章或部門主管的個人印章,必須由法人或主管本人或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法人公章由財務部門根據崗位職責和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取出使用的,必須填寫《印章取出申請表》,並由分管領導和行長/董事長簽字。印鑒外出期間,借款人只能將印鑒用於申請用途,並對使用印鑒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6.合同、協議、采購訂單等。以公司名義簽署的文件應由專業人員審核,並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蓋章。(加蓋印章的材料,要註意簽名單位必須與印章壹致,打印位置要合適,要蓋當年月份,字跡要正確,圖形要清晰。)
7.私自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件時,需要公司介紹信,由行政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登記制度並執行。
8.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持有的空白格式文件上加蓋印章。印章材料必須填寫過,字跡必須清晰正確。
9.轉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需出示相關證明的,須持有效證件和資料,經行政中心主任批準後方可蓋章。
(三)保管印章
1.印章應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簽發部門、件數、接收日期、使用日期、接收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必須安全可靠地保管,必須加鎖保管。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的印章管理員辦理印章交接手續,以免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清晰無誤。
6.如發現印章異常或丟失,應保護好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中心主任報告,備案並配合調查。
七。取消公司印章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印章應當失效:
1,公司名稱變更。
2.密封件在使用中損壞。
3.如果印章丟失或被盜,聲明無效。
(2)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停用的印章應及時送行政中心封存或銷毀,並建立印章發放、歸檔、銷毀登記檔案。
二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XX公司公章(以下簡稱公章)的管理,完善公章使用程序,杜絕漏洞,促進公章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確保公章的正確、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壹,有專人管理公章。
公章由辦公室指定的人員保管,未經批準不得由他人使用,主管人員不得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負責公章的官員因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辦公室應指定專人保管,負責官員應將工作移交給代管人,並說明使用印章的註意事項。公章人員調動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嚴格審批程序。
印章的使用應堅持“先審批,後用章”的原則。審批人應在公文原稿或蓋章信息上簽字。事項特別緊急,批準人無法簽字的,經批準人同意,可以先加蓋單位公章,加蓋公章的材料可以復印保存,並註明請示人和請示時間,事後辦理簽字手續。
第三,審批權限。
(壹)本單位的行政印章。凡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規章制度、規範性文件等的上述文章、重要平行文章、下行文章。應由(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後方可蓋章。其他壹般性對外工作聯絡函、復函、提案答復意見等平行文和壹般文,報分管副領導簽批。凡以單位名義出具的各類證明,需加蓋鋼印的,須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或憑相關文件辦理,並加蓋單位證明專用章。
(2)單位黨組蓋章。必須由單位黨委書記簽字批準。
(3)單位領導蓋章。印章由單位領導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領導簽字批準後方可使用。
(4)業務印章。按照業務審批權限,報有關領導批準。
(5)財務印章。政府采購支出、業務支出、出國(境)費用、慰問支出等超過65,438+0,000元的重要支出,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壹般支出由分管副職批準。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支付,必須加蓋單位法人印章,並由最高領導人簽字。
(6)辦事處等的印章。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後使用印章。其中,外用章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對內,可以由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批準。
(七)因特殊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印章經專項工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後方可使用。
第四,註冊使用。
蓋章人員應認真填寫蓋章登記簿,登記內容包括:編號、時間、打印單位或人員、打印原因(或文件名)、文件字號、發送單位、打印數量、審批人姓名、經辦人姓名等。
五、印章位置要準確適當,印鑒要正確清晰。
公章名稱應與打印部分簽名壹致(替代公章除外),不得有漏蓋或過度遮蓋。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備忘錄、空白證明上使用印章。
六、嚴格控制公章帶出單位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帶出使用的,必須經主要領導批準,並由印章管理人員進行。
七、需要刻制新公章時,必須報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由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辦公室公章。
啟用新公章時,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啟用通知書,載明新公章啟用和作為舊公章使用的日期。停止使用的舊公章,應按規定上交並封存。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公章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