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行投資包幹責任制的請示。請示中必須明確提出以下包幹指標:
1、建設總投資: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的基礎上,補充室外工程投資、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各種建設稅費、三材差價及預計建設期間由於價格變動引起的增加投資後,提出壹次包死的包幹建設總投資。
2、建設工期:按照國家或地方工期定額提出包幹建設工期。
包幹建設工期。指基礎工程破土開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設計內容,並達到驗收標準止的全部日歷天數。
3、保證工程質量標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技術規範,按照設計要求,提出工程必須達到的合格以上質量等級。
4、三材用量:根據初步設計提出鋼材、木材、水泥的用量。
(二)包幹建設投資測算表(格式見附表壹)。
(三)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者分工名單。第五條 國家體委在核定各單位投資包幹指標時對包幹建設總投資中的建設期間由於價格變動引起的增加投資,比照國家計委公布的投資價格指數核定。
經國家體委審核批復後的投資包幹指標原則上不予變動。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或設計有重大修改的特殊情況,直屬單位可說明調整原因,提出具體調整意見,向國家體委報送要求調整投資包幹指標的請示,國家體委將視具體情況對包幹指標予以調整。第六條 國家體委對實行投資包幹責任制的建設項目,按照工程實際進度和年度用款計劃,保證撥付連續建設所需資金。第七條 對實行投資包幹責任制的建設項目,直屬單位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對工程施工進行招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第八條 實行投資包幹責任制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後,必須向國家體委報送下列文件:
(壹)投資包幹指標完成結果表壹式三份(格式見附表二)。
(二)工程驗收證書影印件。
(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
(四)關於投資包幹執行情況的報告。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包幹投資節余、超支的情況分析。對節余資金提出分成意見,對超支項目提出超出投資彌補辦法。第九條 對實行投資包幹責任制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後如有節余,節余資金上交國家體委50%,本單位留成50%。第十條 直屬單位留成資金必須在建設銀行設立專戶存儲,統壹管理。
直屬單位留成資金應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別作為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分成收入。其中生產發展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可以作為職工宿舍建設基金。第十壹條 直屬單位留成資金中的職工分成收入,經國家體委批復分成方案後,由單位具體分配,其中用於獎勵直接責任者的金額,根據包幹節余投資數額大小具體確定。包幹節余投資數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職工分成收入中獎勵直接責任者的比例不得低於70%;包幹節余投資數額10萬元以上,職工分成收入中獎勵直接責任者的比例不得低於90%。第十二條 對實行投資包幹責任制的建設項目,如因管理不善,建設總投資超出包幹指標,超出的投資由各單位自行解決。彌補超出投資不得動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投資。
工程竣工驗收後,如質量未達到投資包幹文件批復的質量等級,國家體委將酌情核減包幹節余投資中的職工分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