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科技部在以《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估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2003),《關於在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決定》(2004),《科技部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方案》、《關於加強科技部科技計劃管理和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的意見》(2006),《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2006)等章程辦法中對科研不端行為的界定如下: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科學***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包括:①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②抄襲、剎竊他人科研成果;③捏造或篡改科研資料;④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⑤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⑥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在《關於科學理念的宣言》(2007),《關於加強科研行為規範建設的意見》(2007),《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為準則》、《中國科學院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中國工程院院士科學道德行為準則》等準則中認為:科學不端行為是指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剿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為;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各種造假、抄襲、副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同體慣例的行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基金申請、受理、評議、評審、實施、結題及其他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違背科學道德或違反科學基金管理規章的行為。
當然,對於科研不端行為的認定是基於主體的主觀有意作為。對於在研究計劃和實施過程中,由於研究水平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非有意的錯誤或不足,以及與科研活動無關的錯誤等行為,不能認定為科學不端行為。